(2017)川202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家文与周连萍、蒲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文,周连萍,蒲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557号原告:杨家文,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周连萍,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蒲传文,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杨家文与被告周连萍、蒲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杨家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杨家文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