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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家文与周连萍、蒲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文,周连萍,蒲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557号原告:杨家文,男,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周连萍,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蒲传文,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杨家文与被告周连萍、蒲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杨家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文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杨家文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