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太原市小店区锦泰商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区锦泰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市小店区锦泰商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51万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21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林平审 判 员  张 涛助理审判员  郭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