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5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高德村与白那日苏、陈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村,白那日苏,陈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320号原告高德村,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被告白那日苏,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大青沟旅游局职工。被告陈英强,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高职工。原告高德村诉被告白那日苏、陈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立案受理。原告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0元,减半收取7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天 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春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