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思淼与被执行人张福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淼,张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张思淼,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柳家乡新风村34号。被执行人:张福德,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中安镇六台子村6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思淼与被执行人张福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人2400元执行款,剩余款项于2018年6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大志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昱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