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晏娜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娜,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7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1日以朝双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军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晏娜的前夫赵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晏娜与其网友刘某发生过性关系,便与晏娜合谋敲诈刘某,随即晏娜打电话让刘某到其住处。1月5日,刘某从锦州来到本市双塔区晏娜的住处,赵某某用木棍及腰带对刘某进行殴打。赵某某逼迫刘某拿人民币100,000元,刘某给其母亲打电话要100,000元,遭到其母拒绝。随后赵某某又让刘某和晏娜脱光衣服拍照,并以告刘某强奸相威胁,迫使刘某打了100,000元的欠条一张。2017年1月7日9时许,被告人晏娜在本市双塔区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娜伙同他人以暴力和要挟手段强索他人财物100,000元,数额巨大(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娜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晏娜住朝阳市双塔区。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晏娜的前夫赵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晏娜在与其离婚后不久便与被害人刘某发生过性关系,遂与晏娜合谋敲诈刘某。晏娜同意后随即打电话以其身体不适为由骗刘某到其住处。次日早上,被害人刘某从锦州来到晏娜的住处后,赵某某从里屋出来,用木棍及腰带对刘某进行殴打,并逼迫刘某拿人民币100000元,刘某给其母亲打电话要100000元,遭到其母拒绝。随后赵某某又让刘某和晏娜脱光衣服给二人拍照,然后让晏娜到楼下买来了纸和笔,并以告刘某强奸晏娜相威胁,迫使刘某打了100000元的欠条一张。2017年1月7日9时许,被告人晏娜在朝阳市双塔区被抓获。经朝阳市第二医院诊断,刘某存在头部外伤,包括头部裂伤和右面部擦挫伤,双手散在擦挫伤。经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法医)字[2017]0007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头部、面部、腰腹部及左手损伤伤害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7年1月4日晚上七八点的时候,晏娜给我打电话说她感冒了,让我到朝阳来陪她一天,我就答应了。5日早晨八点左右我来到晏娜家,刚在她床上坐一分钟,从隔壁一个屋子出来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根木头棒子朝我过来了,什么也没说就用木棒子朝我的脑袋打,大约打了三、四分钟,把我的脸和头部都给打伤了。他说:“我是晏娜以前的对象,晏娜不知道我从监狱出来,你给我跪下,把衣服脱了”。我当时很害怕就把衣服脱了。然后那个男的就用我的裤腰带往我身上抽,让我自己扇自己嘴巴子,打出声来。那个男的还用手机给我录像了,说我要是想私了就让我家人给我准备十万元,然后我就给我妈打电话要钱,我妈不管我,他就继续让我扇自己嘴巴子。然后那个男的让晏娜把衣服也脱了,用手机给我俩拍照,后又让晏娜下楼去买纸和笔,晏娜把纸和笔买回来之后,那个男的对我说他说啥我写啥,我写了十万元欠条,要是不写的话就死到那。2.证人李某某证实,2017年1月5日上午9点多,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他给别人的老婆睡了,人家管他要十万元,我说我不管就把电话挂了。刘某受伤了,脸部被打肿了还有外伤,头部被打出了一个口子,看着他走路一瘸一拐的,听刘某说他的腿是跪的时间太长了。3.被告人晏娜供述,2017年1月4日下午四五点的时候,我的前夫赵某某来到我打工的地方找我唠唠关于带孩子的事,当时他说他手机要没电了借我的用一下,用完后他就走了。当天晚上9点左右,赵某某来找我问我关于我一个叫刘某的微信好友的事,我就领着他来到我租住的房屋处。到了屋里我就告诉赵某某我和刘某在一起了,他听我说完就很生气,让我打电话把刘某叫来,他得和他要点钱。我说让他别这样,他说必须让刘某来。然后我就给刘某打电话说我有点难受,明天让他来陪我一天,当时刘某就答应了。赵某某和我说,明天早晨刘某来的时候,他到旁边的那个屋子等着,等我俩脱了衣服准备办事的时候再出来捉奸,刘某要是不给钱的话就告刘某强奸。当时我就答应了。1月5日早晨7、8点钟的时候,刘某来找我了,我把刘某领到屋里,我俩坐在床上唠嗑,大约10来分钟后赵某某从旁边的屋子进到我的屋里,他手里拎着木棍子就朝刘某的头上打,一边打一边骂。然后赵某某又让刘某跪下,用木棍打刘某的后被,用手扇刘某的嘴巴子。后来赵某某说要给刘某的家人打电话,让刘某的家人张罗钱,听电话里的意思是刘某的家人不管他,然后赵某某就说让刘某打一个十万元的欠条,赵某某让我下楼去买笔和本,然后到楼上赵某某就让我也把衣服给脱光了,赵某某就用手机给我俩拍照,然后赵某某让刘某打了十万元的欠条,之后就让刘某走了。4.朝阳市第二医院诊断书及急诊病历,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朝)公(司)鉴(法医)字[2017]0007号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受伤照片,被告人晏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佐证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和要挟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0000元未果,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晏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晏娜犯敲诈勒索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2、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3、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娜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广彬人民陪审员 XX才人民陪审员 范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