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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金某1诉金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102号申请执行人:金某1,女,2008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刘某(系申请执行人金某1的母亲),女,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金某2,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被执行人金某2的母亲),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关于金某1申请执行金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某1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我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被执行人金某2自2017年2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某1抚养费400元,至其满十八周岁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某2同意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某1抚养费400元,现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根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马 世 磊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