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林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洁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林洁,女,1987年10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曾因吸毒,于2010年10月27日、2014年2月10日、2016年10月26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林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林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周林洁在其租住的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号××楼后间房间内容留林某2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2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林洁在其租住的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号××室容留蔡某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2月11日晚,被告人周林洁在其租住的瑞安市安阳街道××路××号××室容留林某1、张某吸食毒品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林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林某2、张某、林某1、蔡某、王某、苏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林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林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林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