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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桂其汉与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其汉,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3073号原告:桂其汉,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天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黄正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浩,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其汉诉被告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桂其汉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桂其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其汉撤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已减半收取),由桂其汉负担。审 判 长  吴新莉审 判 员  邱 敏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