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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惠隆与邱锦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隆,邱锦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863号原告张惠隆,男,汉族,1995年1月31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邱锦添,男,汉族,1983年4月6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张惠隆诉被告邱锦添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张惠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惠隆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付晓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胡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