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振娟与李长存、葛绪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娟,李长存,葛绪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594号原告:刘振娟,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丽,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存,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葛绪峰,男,成年,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波,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软件园一楼。负责人:王现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平超,该公司职工。原告刘振娟与被告李长存、葛绪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振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刘振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12时许,被告李长存驾驶的鲁Q×××××号轻型厢式货车与原告刘振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计736元,由原告刘振娟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