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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帖任龙与被执行人帖呆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帖任龙,帖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帖任龙,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帖呆才,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帖任龙与被执行人帖呆才健康权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620.6元,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全部案件款,申请人已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初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