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1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叶生水与寿宁县鳌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生水,寿宁县鳌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981行赔初1号 原告叶生水,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寿宁县,现住寿宁县。 委托代理人叶贤标,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寿宁县,现住寿宁县,系叶生水儿子。 被告寿宁县鳌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胜利街41号。 法定代表人黄武,镇长。 委托代理人缪启林,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生水诉被告寿宁县鳌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叶生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调已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生水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耀楠 审 判 员  杨文英 人民陪审员  谢智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谢巧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