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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胡俊杰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夏利军、仇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杰,夏利军,仇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俊杰,男,1986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邵阳县,现住邵阳市北塔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夏利军,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市大祥区。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被告人仇磊,男,1998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俊杰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夏利军、仇磊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俊杰、夏利军、仇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盗窃2017年1月20日,在位于邵阳市北塔区纺织局家属楼1栋1单元102室被告人胡俊杰的住所,由胡俊杰提出去偷东西。被告人仇磊及陈某(另案处理)、杨某(未满十六周岁)均表示同意。尔后胡俊杰租用被告人夏利军的牌号为湘E×××××雪佛兰小车,并告知夏利军是到邵东“开工”(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夏利军表示同意。凌晨1时许,胡俊杰驾车搭载夏利军、仇磊及陈某、杨某等人行至邵东县城枫林路附近时,胡俊杰、仇磊及陈某、杨某下车寻找盗窃目标,夏利军驾车接应。胡俊杰、仇磊等人盗窃未果,杨某发现一台牌号为湘E×××××的面包车未锁车门,且留有车钥匙,遂与胡俊杰、仇磊等人在夏利军的车上商量并决定将该车盗走作为作案工具。随后胡俊杰、陈某望风,杨某进入该面包车将车盗走。夏利军驾车将胡俊杰、仇磊等人送回邵阳市。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2.56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胡俊杰。夏利军、仇磊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杨某、胡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监控视频、卡口录像,视频侦查报告书,抓获经过,卡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销售发票,通话详单,胡俊杰的前罪刑事判决书,夏利军的释放证明书及3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容留他人吸毒2017年3月5日5时许,被告人胡俊杰在其位于邵阳市北塔区纺织局家属楼1栋1单元102室的卧室内,容留陈某、张某、胡某、杨某、仇磊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出了被告人胡俊杰的供述,证人仇磊、陈某、张某、胡某、杨某、钟某的证言,现场尿液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俊杰、夏利军、仇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俊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俊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利军、仇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胡俊杰、夏利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胡俊杰在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要求对被告人胡俊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夏利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仇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胡俊杰、仇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夏利军辩称自己不明知被告人胡俊杰、仇磊等人是到邵东盗窃的,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7年1月19日晚,被告人胡俊杰在位于邵阳市北塔区纺织局家属楼1栋1单元102室自己的住房内提出去偷东西,当时在场的被告人仇磊及陈某(另案处理)、杨某(未满十六周岁)均表示同意。尔后胡俊杰打电话租来被告人夏利军的牌号为湘E×××××雪佛兰小车,并告知夏利军租车到邵东去“开工”(指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夏利军表示同意。次日凌晨2时许,胡俊杰驾车搭载夏利军、仇磊及陈某、杨某等人窜至邵东县城枫林路附近时,胡俊杰、仇磊及陈某、杨某下车寻找盗窃目标,夏利军驾车负责接应。当杨雷在邵东县城锦绣路的一巷子里发现了1辆牌号为湘E×××××的面包车未锁车门,且车钥匙留在车上时,遂回到夏利军的车上与胡俊杰、仇磊等人商量并决定将该车盗走作为以后盗窃的交通工具。然后由胡俊杰、陈某望风,杨某将该面包车盗走,沿320国道开至胡俊杰家住宿楼下,夏利军驾车搭载胡俊杰、仇磊等人跟随杨某一同回到邵阳市。经鉴定:该被盗面包车价值25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购车发票证明,2017年1月20日0时40分至9时许,他停放在邵东县城锦绣路一巷子内的1辆牌号为湘E×××××的面包车被盗,因为他当时忘记了上车门锁,并将车锁匙留在车上。该车是他于2016年1月20日花46800元买的新车,使用期间无损坏,案发时有九成新。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7年3月7日,邵东县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胡俊杰处扣押了李某1被盗的面包车1辆。邵东价认证(2017)第29号价格认证意见书证明,被盗的湘E×××××面包车价值25600元。320国道车辆经过卡口信息截图证明,2017年1月20日2时许,胡俊杰驾驶湘E×××××雪佛兰小车搭载夏利军等人进入邵东县城。当天4时30分许,杨某驾驶被盗的湘E×××××面包车驶出邵东县城前往邵阳方向。邵东县公安局视频侦查报告书证明,作案用的湘E×××××雪佛兰小车于2017年1月20日2时许进入邵东县城,先后在邵东县城北岭路、景某、枫林路等路口留下了视频图像,4时34分许,被盗的湘E×××××面包车离开现场,4时40分许,作案用的湘E×××××雪佛兰小车沿320国道驶往邵阳市方向。通话详单证明,在案发时间段,胡俊杰使用的13575086117号手机与夏利军使用的15243912587号手机及杨某使用的17673840981号手机有过多次通话。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辍学后认识了胡俊杰,平时与仇磊、胡某、杨某等人在胡俊杰家中食宿,多次跟随胡俊杰等人晚上外出做拉车门偷东西的事,偷得的东西多数放在胡俊杰家里。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他又与胡俊杰、仇磊、杨某搭乘夏利军的白色雪佛兰小车到邵东县城偷东西,是由夏利军驾车配合,他与胡俊杰、仇磊、杨某从路边拉了一些车门,但没有偷到东西。当他们返回到夏利军的车上时,杨某告诉他们:自己发现了1台面包车没有上锁,问他们偷还是不偷?他们在夏利军的车上经过商量,决定将面包车偷走。于是夏利军开车将他们送到面包车附近,由他与胡俊杰望风,杨某将面包车发动后沿320国道开回胡俊杰家的院坪里,他与胡俊杰、仇磊也搭乘夏利军的小车跟随杨某开的面包车一同回到邵阳。之后,被盗面包车的锁匙一直由胡俊杰保管,他们还开着被盗面包车进行过多次盗窃。当天,夏利军不但明知他们到邵东盗窃的目的,而且在盗窃现场不断变换停车位接应他们。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通过工读学校的朋友介绍认识胡俊杰的,之后一直追随胡俊杰左右,称胡俊杰为大哥。与他同时追随在胡俊杰身边的还有仇磊、陈某、胡某等人,平时胡俊杰常带他们外出拉车门盗窃车内物品。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他与仇磊、陈林涛在胡俊杰位于邵阳市北塔区纺织局家属楼1栋1单元102室的房间内玩耍时,胡俊杰提出去邵东偷东西,当时夏利军也在现场,夏利军还提出自己要分成,胡俊杰答应了夏利军。然后大家跟着胡俊杰上了夏利军的雪佛兰小车,由胡俊杰开车搭载他们沿320国道于次日2时许进入邵东县城枫林路附近,他与胡俊杰、仇磊、陈某下车分头去拉车门偷车内物品,夏利军负责驾车接应。他在一巷子拉开了1台面包车车门时,虽未寻找到有价值的物品,但从车内找到了车锁匙,于是回到夏利军的车上告诉胡俊杰,经过大家商量,决定偷走那台面包车作为以后盗窃的交通工具。然后由胡俊杰、陈某望风,由他将那台面包车开回邵阳,胡俊杰、仇磊、陈某搭乘夏利军的车随他回到邵阳。之后,他们开着被盗面包车在邵阳进行过多次盗窃。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他小学未毕业便辍学跟随胡俊杰、仇磊、杨某等人混入社会,常在一起敲车窗玻璃偷东西。平时偷东西用的那台面包车听说是杨某与胡俊杰等人从邵东偷回来的,当时面包车的车锁匙留在车上,杨某将面包车偷回来后交给了胡俊杰管理使用。被告人夏利军的供述,供称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12时许,胡俊杰打电话给他,要租他的车去邵东办事,租车费150元,他答应后开车来到胡俊杰位于邵阳市北塔区纺织局家属楼的住所。次日1时许,胡俊杰喊了1句“开工了”。杨某及另外2个伢子便从胡俊杰的卧室内出来,跟随胡俊杰上了他的雪佛兰小车。他开车搭载胡俊杰、杨某及另外2个伢子沿320国道进入邵东县城将车停在路边,胡俊杰等人下车走了,约一小时后,胡俊杰等4人回到他车上聊天,聊了一会儿,杨某就下了车,过了约20分钟,杨某开过来1台面包车到他的车前,他便发动自己的车搭载胡俊杰及另外2个伢子跟随杨某开的面包车返回邵阳,途中胡俊杰要杨某卸下了面包车的车牌。次日,胡俊杰付给他50元钱及1包芙蓉王烟。被告人胡俊杰、仇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二、容留他人吸毒2017年3月5日5时许,被告人胡俊杰在位于邵阳市北塔区纺织局家属楼1栋1单元102室自家的卧室内,容留陈某、张某、胡某、杨某、仇磊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证人仇磊、陈某、张某、胡某、杨某的证言,均证明2017年3月5日5时许,胡俊杰在位于邵阳市北塔区纺织局家属楼1栋1单元102室的卧室内,容留仇磊、陈某、张某、胡某、杨某等5人吸食毒品麻古。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她爱人胡俊杰平时吸毒,经常容留仇磊、陈某、张某、胡某、杨某等五六个小弟在自己家中吸毒。2017年3月5日6时许,她外出买完早餐回家时,看见自家卧室内摆放了吸食麻古的工具,就知道胡俊杰又带着留仇磊、陈某、张某、胡某、杨某等人在卧室内吸食了麻古。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仇磊、陈某、张某、胡某、杨某等5人均有吸毒行为,尿液检测均呈阳性。被告人胡俊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为证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下列综合证据1、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3月7日11时许,邵东县公安民警在邵阳市北塔区纺织局家属楼1栋1单元102室将被告人胡俊杰、仇磊等人抓获。同日21时许,在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曾桥村8组182号附1号将被告人夏利军抓获。2、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16)湘051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胡俊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3、邵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夏利军犯抢劫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4、户籍资料证明,胡俊杰出生于1986年4月3日,夏利军出生于1987年1月13日,仇磊出生于1998年6月23日,犯罪时均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俊杰、夏利军、仇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俊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俊杰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夏利军、仇磊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胡俊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利军、仇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俊杰、夏利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俊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夏利军辩称自己不明知被告人胡俊杰、仇磊等人是到邵东盗窃的,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经查,被告人胡俊杰、仇磊、夏利军的供述,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共同证明被告人夏利军主观上明知胡俊杰、仇磊等人租车来邵东实施盗窃的目的,客观上在盗窃现场参与商量并开车接应胡俊杰、仇磊等人,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夏利军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胡俊杰、夏利军、仇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俊杰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夏利军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仇磊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夏利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仇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俊如人民陪审员  宁伟飞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康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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