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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田开勇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田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田开勇,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竹市广济镇。本院在执行田开勇罚金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田开勇原住所地系德阳市什邡广济镇,村民委员会向我院出具《证明》一份,证实田开勇已离异,有一女现由其父母代为抚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故本案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高 正审判员 :李红兵审判员 : 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贺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