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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文灿、青岛金贝特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灿,青岛金贝特智能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贾文灿,男,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青岛金贝特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仲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贾文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金贝特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为贾文灿办理档��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执行标的5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金贝特智能机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8日被执行人青岛金贝特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交纳案款500元,交纳执行费50元。并已按(2016)鲁0212民初257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给申请执行人贾文灿办理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25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七��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