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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成声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1,何成声,何某2,何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92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1。被执行人:何成声。被执行人:何某2。被执行人:何某3。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声。本院在执行(2017)鲁1623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何某1申请执行何成声、何某2、何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何某1、何成声、何某2、何某3的母亲王素贤名下的房产过户至何某1名下,本院于2017年07月2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现已强制过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咏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