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1290号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被告黄明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黄明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9民初1290号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机构代码:44738088-5。法定代表人:唐正亚,男,1970年7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爱坤,XX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明智,男,1966年4月3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XX瑶族自治县。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被告黄明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周爱坤、被告黄明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全额退还“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补金人民币7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黄明智采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方式,违规领取“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补金人民币700元。经查被告黄明智1989年1月11日参加工作,系XX瑶族自治县国有林场职工,为我县财政供养人员,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退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黄明智辩称,从2004年至今,我一直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XX国有林场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每个月领取待岗职工生活费600元。因之前受伤,我被认定为有八级伤残,只能偶尔打散工贴补家用,一年收入大概6000元。我妻子与女儿还属于贫困户,每个月领取低保240元。女儿目前正在上大学,妻子身体不好,也无法正常上班赚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3月30日,被告黄明智经湖南省郴州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评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10月20日,被告黄明智与XX国有林场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双方就被告黄明智中2016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的停薪留职事宜。2016年,被告黄明智向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领取了700元“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补金。2016年,被告黄明智每个月领取待岗职工生活费600元。被告家庭每个月领取低保240元。被告黄明智每年打零工收入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认为被告黄明智获得“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补金700元没有正当理由,应予退还,本案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是县财政供养人员,但被告提供的停薪留职合同确认被告黄明智并非县财政供养人员。原告提出被告不属于低收入家庭,并认为被告家三口人的月平均收入高于660元。被告家庭2016年的总收入是国有林场发放的12个月待岗职工生活费7200元左右、12个月的低保2880元和打零工收入6000元,合计16080元。而被告个人的月收入为446.67元,且原告未举证证实被告家庭还有其他收入,不能证实被告家的人均月收入高于660元,被告应属于低收入家庭。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00元“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补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漆飞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