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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永华、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永华,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郭乃就,何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105执906号申请执行人罗永华,女,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郭乃就,男,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何钊,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永华与被执行人崇左市豪丰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郭乃就、何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xxx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国胜审 判 员  农 艺代理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臻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