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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振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振宇,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浙江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振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日0时许,被告人张振宇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俞范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俞范东路甬恒汽修厂附近,与黄某驾驶的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争执,黄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被告人张振宇被民警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振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振宇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振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张振宇的常住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治安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执勤报告、情况说明、现场及抽血照片、本院暂扣款票据,证人黄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振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振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振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振宇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振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乾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世超代书记员 张燕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