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刚、宿州市三通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宿州市三通纸业有限公司,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宿州市三通纸业有限公司,住宿州市符离镇财政所隔壁。被执行人:徐超,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49岁,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宿州市三通纸业有限公司、徐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宿州市三通纸业有限公司、徐超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信息,其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