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英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英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4民初1202号原告:江门市英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118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邓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甘化路62号第十一层自编1103-1107室。主要负责人:周文栋。原告江门市英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门市英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门市英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代理费5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代被告办理鹤山市鸿益实业有限公司及鹤山市汇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有关证照及黄永潮与黄文、陈锦源土地权属名称变更事项,代理费197850元。2013年2月22日,被告支付5万元,2013年11月6日支付5万元,2014年5月30日支付3万元,2015年8月31日支付18750元,合计已支付147850元。后原告催收余款50000元未果。原告已于2013年12月19日全额197850元开具了发票,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代理费余款5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江门市英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办理鹤山市鸿益实业有限公司及鹤山市汇泰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有关证照及黄永潮与黄文、陈锦源土地权属名称变更事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收取代理费197850元。后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据》,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因办理上述代办事项发生的代理费197850元,截至2013年4月10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100000元,截至2013年4月11日被告尚欠原告代理费97850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10月31日前,等等。另查明,原告承认被告于2013年2月22日支付50000元,于2013年11月6日支付50000元,2014年5月30日支付30000元,2015年8月31日支付18750元,合计付款147850元,并提供收款的银行转账记录。现被告尚欠原告代理费50000元。其后原告向被告催收余款未果。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经审查,本案应为委托合同。前已叙明,被告委托原告为被告代为办理前述公司证照及土地权属更名等事项,约定原告向被告收取代理费,双方间的委托合同由此成立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今原告已依约完成委托事项,被告即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委托报酬(即原告所称代理费),然被告未依约支付代理费,并立下《欠据》确认前述事实,故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详查原告提供的代理费收款的银行凭证,可知被告自2013年2月22日至今共向原告支付147850元,尚欠原告代理费50000元未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代理费50000元,理据充分,于法有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英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广州筑正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一并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源冠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