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小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小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974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3121154L),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负责人黄定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小蔚、尤志强,系职员。被告戴小禾,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小禾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其训人民陪审员 张永跃人民陪审员 江迪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格第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