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727号原告:张婷婷,女,1995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张婷婷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婷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婷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婷婷承担。审判员 吴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