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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727号原告:张婷婷,女,1995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张婷婷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婷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婷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婷婷承担。审判员  吴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