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湖州金强涂料厂与沈新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金强涂料厂,沈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3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州金强涂料厂被执行人沈新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397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新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新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新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新荣(证件号码:)在浙商银行的62×××83的存款人民币39497.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琳峰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