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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诉被告商洛市大石峡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商洛市大石峡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江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875号原告:石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商洛市大石峡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十里坪镇十里坪村西山组。法定代表人:江某,系公司经理。被告:江某,男,汉族,。原告石某诉被告商洛市大石峡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江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原告石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商洛市大石峡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请求只起诉江某。本院认为原告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对原告商洛市大石峡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对商洛市大石峡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