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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惠特权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特权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2刑初58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特权,男,1989年8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高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陵县,村民。2012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惠特权到高陵县公安局马家湾派出所投案。2017年2月9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特权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亚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陕西美延工程机械公司代理人朱忠涛、吴琼、被告人惠特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惠特权与惠涛为归还之前个人欠款,商议从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延公司)以租赁的方法骗取挖掘机,并由惠特权负责联系抵押公司借款。2015年12月18日惠涛与美延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月租金23000元骗租该公司玉柴牌挖掘机一台,约定租赁期限一个月。后被告人惠特权与惠涛、贺坤玄又商议将骗租的挖掘机由惠特权联系陕西嘉恒公司,由贺坤玄出面将租来的挖掘机抵押给嘉恒公司的刘某1借款。惠特权当着贺坤玄的面伪造了贺坤玄购买杨某1玉柴牌挖掘机一台的买卖合同后,贺坤玄持该合同与嘉恒公司刘某1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从嘉恒公司刘某1处借款250000元。嘉恒公司刘某1扣除当月利息后将229500元汇入贺坤玄账户。贺坤玄经惠涛同意后,将该款中的99000元转账给惠特权,另外给惠特权现金20000元。根据惠涛的要求,将18000元用于清偿惠涛欠郭某1、张某1债务。截至2015年12月26日,贺坤玄账户余额为5.88元,其余款项去向不明。惠特权将贺坤玄转来的赃款用于赌博或者归还个人欠款。刘某1因贺坤玄不能按时清理债务,将所抵押的玉柴牌挖掘机变卖。经鉴定,美延公司被骗的玉柴牌挖掘机市场价格为43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惠特权于2017年2月8日到高陵县马家湾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惠特权2012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美延公司代表闫伟陈述、证人雷某1、王某1、惠某1、惠某2、张某1、赵某1、邸某1、刘某1证言、惠涛与美延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挖掘机交付清单、惠特权伪造的买卖协议、借款合同及借条、工商银行牡丹卡灵通卡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贺坤玄建设银行支付宝手机账单及电子数据、被告人户籍证明、上网追逃信息及撤网信息、鉴定意见、同案犯贺坤玄、惠涛供述、被告人惠特权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惠特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惠涛将他人的挖掘机租赁到手后,再找到贺坤玄共同伪造���假的买卖合同,由贺坤玄出面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抵押合同,从而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骗租的挖掘机价值4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惠特权与惠涛、贺坤玄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惠特权、惠涛为骗取他人财物商定由惠涛出面租赁挖掘机抵押骗钱,由于怕对方识破,便找到贺坤玄出面办理抵押事宜。惠特权当着贺坤玄的面伪造了一份挖掘机买卖合同,从嘉恒公司刘某1处借款人民币229500元,其中119000万元被惠特权占有并挥霍,18000元被惠涛用于还账,故三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相比较,被告人惠特权的作用最大,惠涛的作用次之,贺坤玄的作用最小,在量刑时可根据被告人的作用予以区别对待。被告人惠特权虽自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惠特权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惠特权曾因犯罪被判刑,有前科,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惠特权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所骗取的玉柴牌挖掘机已经被嘉恒公司刘某1出售无法追回,故应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美延公司被骗挖掘机的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惠特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起至二0二二年七月七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二、责令被告人惠特权退赔被害人陕西美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玉柴牌挖掘机价款人民币4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 香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人民陪审员  雒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祁 兵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