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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喀左县某某服务中心与崔某某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左县某某服务中心,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喀左县某某服务中心,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本院在执行喀左县某某服务中心与崔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5)喀平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