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薛迎春、曲艳红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迎春,曲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财保37号申请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男,系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行副行长。被申请人:薛迎春,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曲艳红,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申请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迎春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光复路东安街XXXX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XX**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薛迎春所有的位于密山市光复路东安街XXXX门市(房屋所有权证号:密山市房权证密山镇字第XX**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