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臣利与付海涛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臣利,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65号申请人王臣利,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被执行人付海涛,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王臣利申请执行付海涛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臣利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423号之三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付海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7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423号之三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