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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唐振军与于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振军,于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873号原告唐振军,住德惠市。被告于广生,1971年1月18日生,住德惠市。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塑钢配件款17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邮寄法律文书未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返还原告,邮寄费返还原告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