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晓龙与韩云华、侯素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龙,韩云华,侯素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张晓龙,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云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侯素珍,女,1979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旺、陈晓丹,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71号。原告张晓龙与被告韩云华、侯素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晓龙负担。审 判 长 赵芝恒审 判 员 李 娜代理审判员 韩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