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月和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月和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81刑初123号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月和,男,1950年9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龙泉市。因滥伐林木于2017年4月19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处以2017年4月底之前补种林木455株并处行政罚款24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月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志峰、检察官助理管晓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月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底,龙泉市道太乡大白岸村第六村民小组将集体所有的山场土名“松树湾下”山场百若湾左侧部分出判给刘某砍伐经营。2016年12月底,被告人罗月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刘某同意携带锯子和刀到该山场内砍伐阔叶树。由于左侧部分山场内阔叶树数量不多,罗月和遂对“松树湾下”山场百若湾右侧部分(未出判部分)阔叶树进行盗伐。后将盗伐所得阔叶树出售给卓某经营的“某农具厂”。经鉴定,被盗阔叶树蓄积2.0913立方米。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罗月和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罗月和主动向本院缴纳补植复绿费用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月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月和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1、杨某、刘某、罗某2、卓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林木地径外业调查记录表、采伐林木蓄积与材积计算表、判山协议、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龙林[2017](刑字)鉴字第5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月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月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补植复绿费用,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月和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月和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龙泉市道太乡大白岸村第六村民小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罗月和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审 判 员 邱良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晓鹏代书记员 殷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