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奎屯永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闫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屯永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闫亚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308号原告:奎屯永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万科里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87641433H。法定代表人:杨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盛慧,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亚平,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原告奎屯永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亚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奎屯永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屯永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屯永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计394元,由原告奎屯永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