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曹治安与王义阳、马英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治安,王义阳,马英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329号申请人:曹治安,男,1953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被申请人:王义阳,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被申请人:马英鸽,女,1986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义阳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治安与被申请人王义阳、马英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曹旭辉自愿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商城分理处存款4万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义阳、马英鸽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应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三、对户名为曹旭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偃师市商城分理处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曹治安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新建审 判 员 :刘建明人民陪审员 :曹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