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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温伟如与张巧根、王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伟如,张巧根,王海英,张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伟如,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龚娇娇、邱连文,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执行人张巧根,男,1961年7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王海英,女,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和根,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温伟如与张巧根、王海英、张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张巧根、王海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温伟如借款本金197938.63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24%自2016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张和根对张巧根、王海英的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巧根、王海英、张和根负担案件受理费2275元。因上列债务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温伟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债务人支付200213.6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00213.6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90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其均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和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2304.32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9401.32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巧根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被执行人王海英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2020年7月16日到期),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各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执行到位的9401.32元及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