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德昌县大坪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应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住盐边县红格镇。法定代表人吴华荣,该厂厂长。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205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德昌天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盐边县天荣尾矿深加工厂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22民初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清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