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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贾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107民初1870号原告贾某,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薛某,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经查明,原告贾某与被告薛某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1月30日育有一子薛尧天、于2006年4月12日育有一女薛一诺。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贾某与被告薛某均同意离婚;二、原告贾某对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村春怡园小区伍号楼壹单元伍层10号,建筑面积112.01平方米的房屋及×××北京现代牌BH7200DAY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CA087976)享有使用权;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四、双方婚后育有一子薛尧天(身份证编号:×××)、一女薛一诺(身份证编号:×××),抚养权归被告薛某所有;五、其他无争议,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六、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