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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春兰与王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兰,王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6595号原告:肖春兰,女,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王周梅,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肖春兰与被告王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春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周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春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周梅立即返还肖春兰借款本金25万元。事实和理由:肖春兰和王周梅经朋友介绍认识,王周梅于2014年6月17日向肖春兰借款25万元,并立下借据,肖春兰多次催收未果,现借款早已逾期,无法联系到王周梅。被告王周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肖春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周梅转账25万元。同日王周梅向肖春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肖春兰现金人民币25万元整(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借款发生后,王周梅从未还过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肖春兰于2014年6月17日向王周梅转账25万元后,王周梅向肖春兰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肖春兰多次催收,王周梅仍未归还借款,王周梅构成违约,故对肖春兰要求王周梅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周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春兰借款本金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周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胜勇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若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