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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施发新诉被告钮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发新,钮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194号原告:施发新,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成,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武,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钮庆,男,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发新诉被告钮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发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发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发新撤回对被告钮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施发新负担。审 判 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巧玲书 记 员  毕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