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春霞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春霞,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彭春霞,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03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丰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叶县洪庄杨乡距市东高速路口1公里路北。土地使用权:叶国用(2013)出第0202A013号土地一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