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樊某某诉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648号原告樊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曲水镇。委托代理人樊荣,南充市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宇,南充市高坪区高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楼15号。法定代表人胡明江。被告蒋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仙鹤街。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四川远达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蒋某某自动履行了租赁费用,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05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蒲佳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