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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肖志清与被申请王腔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志清,王腔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志清,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腔子,男,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物探公司工程机械厂退休干部。再审申请人肖志清因与被申请人王腔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6民终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志清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王腔子在一、二审均未提供向申请人索要欠款的证据,一、二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肖志清向被申请人王腔子借款三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因双方当事人对该笔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本案一、二审判决申请人肖志清偿还被申请人王腔子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肖志清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肖志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亚芬审判员  鞠元凤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广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