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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浩与吴守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吴守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149号原告:李浩,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吴守法,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吴守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李浩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