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平舆县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星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星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河南星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本院在执行平舆县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星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垄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豫1723民初3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舒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