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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安艳红、王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艳红,王俊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艳红,男,1973年7月25出生,汉族,邯郸市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霞,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人,现住曲周县。上诉人安艳红因与被上诉人王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5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向安艳红送达的开庭传票及民事判决书是否为其本人签收应核实,王俊霞起诉请求的是“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18600元共计138600元”,一审判决超出了王俊霞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5民初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艳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张增民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