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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飞、李绍丽等与洛阳中原康城集团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李绍丽,李逸笑,洛阳中原康城集团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4053号原告李飞,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李绍丽,女,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李逸笑,女,2004年7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中原康城集团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中原康城-康城尚阁1幢2001室。法定代表人:林廷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李绍丽、李逸笑诉被告洛阳中原康城集团康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李飞、李绍丽、李逸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棕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