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西天丰绿色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万成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天丰绿色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万成鑫,谭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6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天丰绿色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晓莹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9698194XX。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万成鑫,男,199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谭云平,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天丰绿色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万成鑫、谭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成鑫、谭云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万成鑫、谭云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成鑫、谭云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658元,或扣留、提起被执行人万成鑫、谭云平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265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万成鑫、谭云平的房屋、土地等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