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辖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6社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四社,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五社,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六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0号。法定代表人胡兴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左德华,该社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五社。法定代表人程正才,该社社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六社。法定代表人程先华,该社社长。上诉人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四社、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五社、垫江县太平镇牡丹村六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土地承包权纠纷,应适用普通合同的相关法律来确定管辖。同时,本案还漏列当事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从被上诉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百灵山转让协议书》、《联合经营重庆华夏牡丹产业化基地补充合同书》和《百灵山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合同》来看,本案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在重庆市垫江县境内,因此,垫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漏列当事人的问题,可在审理过程中按《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该事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上诉人重庆市兴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