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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占强与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221号原告:吉占强,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6号(巴国城内)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47010T。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占强诉被告重庆滨海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占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吉占强负担。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