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黄明贵、黄学英、熊廷仲、许秀云与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贵,黄学英,熊廷仲,许秀云,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728号原告:黄明贵,男,汉族,1951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燕,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学英,女,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燕,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熊廷仲,男,汉族,1939年6月22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燕,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秀云,女,汉族,1940年10月12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燕,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乐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秋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易增勇,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秋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明贵、黄学英、熊廷仲、许秀云诉被告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黄明贵、黄学英、熊廷仲、许秀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贵、黄学英、熊廷仲、许秀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贵、黄学英、熊廷仲、许秀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黄明贵、黄学英、熊廷仲、许秀云负担。审判员 赵浏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琼 关注公众号“”